2026.06.29
財政部近日公告修正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」並即日生效。
為防堵避稅,房地合一2.0原先擴大了特定股權交易的課稅範圍;
而本次修法具體回應了實務上的課稅爭議,適度放寬了股權價值認定與舊制房地的計算比例。
以下為本次修法的核心差異比較:
| 比較項目 | 修正前 (原2.0規定) | 2026年4月修正後新制 | 實務影響與效益 |
| 特定股權交易 (含舊制房地) | 無論房地取得時間,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交易,全數納入房地合一稅課徵。 | 放寬:110年6月30日前取得之股權,其對應104年底前取得「舊制房地」價值之比例,排除適用。 | 解決重複課稅爭議,提供企業調整集團股權架構的絕佳視窗。 |
| 營利事業 資產價值認定 |
僅能以「淨值」作為計算基礎。 | 放寬:除淨值外,資產經會計師按「實價」查核簽證或具客觀證明,可採時價總額認定。 | 價值認定更貼近經濟實質,使股權佔比計算更為客觀合理。 |
| 獨資/合夥 與地主合建 |
相關規範較為分散,實務認定偶有疑義。 | 明定:獨資、合夥組織與地主合建取得之房地,5年內交易得適用 20% 稅率。 | 降低稅務認定爭議,明確保障合作興建之稅率優惠。 |
| 未核課確定案件 | 依行為時之舊有規定辦理。 | 放寬:上述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,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溯及適用。 | 提供納稅人一次性的舊制損益豁免機會。 |
本次修法雖然給予特定股權中「舊制房地」一次性的房地合一稅豁免,但不代表該筆交易完全免稅。
符合條件的股權交易所得,後續仍需依據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》評估相應的證券交易所得最低稅負,或其他衍生的營所稅負。
若您的企業目前有股權架構調整的考量,建議儘早與我們聯繫進行稅務試算與全面評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