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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.03.17

總公司已繳營業稅,分公司就不用申報了嗎?小心漏了「這步驟」挨罰!

隨著事業版圖擴大,許多企業主會開始設立分公司來拓展業務。
AMY 在輔導客戶時,最常碰到老闆們問一個問題:「我們的營業稅已經由總公司統一繳納了,那各地的分公司是不是就不用管申報的事了?」

如果您也有這個想法,請務必留意,這是一個非常容易踩中的稅務陷阱!


今天 AMY 就來幫大家破解這個常見的稅務迷思,保護您的荷包免受罰鍰之苦。


 迷思破解:繳稅歸繳稅,申報歸申報!

許多公司會向財政部申請,由總公司「合併總繳」所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業稅。
這個做法確實能簡化繳稅流程,總公司所屬的分支機構也確實「無須繳納」營業稅。

但是,不用繳稅 ≠ 不用申報!

依照稅法規定,即使已經核准由總公司合併繳稅,各地的分公司仍然必須向「所在地的國稅局」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。這是許多正在擴張的企業最容易忽略的細節。


案例解析:不可輕忽的滯怠報金

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例子:

   ★甲公司(總部設於高雄市) 甲公司已經申請由高雄總機構統一繳納營業稅,並且也乖乖在期限內繳清了。

   ★乙分公司(設於台北市) 乙分公司以為總部已經繳完稅,自己就無事一身輕。結果未在次月 15 日前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銷售額與進項憑證。

   ★結果: 國稅局查獲後,不但要求乙分公司補申報,還依法加徵了「滯報金/怠報金」。

千萬別因為一時疏忽,讓原本合法經營的利潤被罰款吃掉了!記住一個大原則:不論有沒有銷售額,營業人都應該每兩個月為一期,在次期 15 日內完成申報手續。


AMY 的加碼小叮嚀:發票絕對不能「借來借去」

除了申報問題,AMY 還要特別提醒有分公司的老闆們另一個超級地雷:總公司與分公司領用的統一發票,絕對不可以互換或借用!

依規定,購買的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(包含自己的分公司)使用。一旦被查獲:

   ●會被通知限期改正。
   ●可直接處以罰鍰。

   ●若遲遲未改善,甚至可以按次處罰並停止營業!


稅務繁瑣,交給豐源為您把關

企業擴張的路上,您需要專注於衝刺業績與管理團隊,繁瑣且魔鬼藏在細節裡的稅務申報,就交給專業的來!

豐源記帳士事務所 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,能為您梳理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帳務與稅務邏輯,建立完善的申報流程,確保您的企業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安心狂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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