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.10.14
文章引用自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6710/9054065?utm_source=ednlinemobile&utm_medium=share
財政部近期公告《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》,針對近年快速發展的「網紅經濟」與「流量分潤」模式,明確訂定稅務申報與課稅原則。
新制自即日起生效,並設有至2026年6月30日的輔導期,2026年7月1日起將正式展開稽查。
隨著社群媒體與影音平台興起,許多網紅透過廣告分潤、訂閱收入或品牌合作等方式獲得可觀收益。為使稅制更加公平,財政部明確指出,凡是經常性於網路上創作、分享資訊並取得報酬者,均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。
依據新公布規範,境內網紅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條件,即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:
➤在國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。
➤具備營業牌號(如公司或工作室)。
➤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或剪輯事宜。
➤透過網路銷售或分潤,每月銷售額達5萬元(現行勞務起徵點)。
財政部說明,許多具規模的網紅經常擁有辦公室、團隊或穩定的分潤收入,因此應依法登記納稅。
網紅授權平台播放影片或提供圖文內容,平台從廣告主或訂閱用戶取得收益後,支付網紅分潤。這類收入性質屬「表演勞務」,依《營業稅法》應課徵5%營業稅。
財政部進一步指出,課稅將依據觀眾來源分為不同情況:
➤境內網紅自境內平台取得分潤: 應按5%稅率繳納營業稅。
➤境內網紅自境外平台取得分潤:
來源為境內觀眾 → 按5%稅率繳納營業稅。
來源為境外觀眾 → 可適用零稅率報繳。
➤境外網紅自境內平台取得分潤: 來源為境內觀眾部分,由境內平台代繳5%營業稅。
➤境外網紅自境外平台取得分潤: 若表演及收看均在境外,不屬我國課稅範圍。
財政部表示,未來網紅課稅將同時考量平台角色、網紅身份及觀眾地區。若網紅透過平台提供表演勞務,平台扮演仲介角色並自觀眾或廣告主收費,則應依雙方交易性質與觀眾所在地判定課稅。
這項新制將有助於建立公平透明的網路經濟環境,確保境內外網紅皆依同一稅法規範,也讓「流量變現」正式納入稅務體系。
➤「網紅課稅新制」即日起實施,2026年7月起正式稽查。
➤境內網紅符合四條件之一,即需辦理稅籍登記。
➤分潤、廣告收入等屬勞務收入,應繳5%營業稅。
➤觀眾在台灣須課稅,境外觀眾可適用零稅率。
➤政府建立明確課稅原則,推動網紅經濟稅務透明化。